强制实习生出具“无业证明”,辽宁律协被曝光!
据【辽宁日报】的消息,在开展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辽宁省于近日公开曝光了辽宁省律师协会强制实习生出具无法律依据证明等13起破坏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辽宁省律师协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实习生出具“无业证明”,未落实国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已责令立即取消,并在全省司法系统和律师协会全面清理类似证明。
通报指出,这说明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到位、私设门槛、服务企业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个别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担当、官本位思想严重,甚至以权谋私,不仅严重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也损害了全省营商环境。
经【朝酒晚茶】了解,江苏并无这样的要求。
据了解,在江苏,关于实习需提交的材料,《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人员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系辞职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或由负责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调查;
(九)非公务员编制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能保证其全脱产实习的证明;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一)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南京、镇江等地律协的相关同志,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你被要求提供过这样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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